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滴丸机花园专业染料白金首饰铬铁Lp
发布时间:2022-12-26 20:33:00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在我国各类印刷企业中,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仅占2.8%的比例,但是在2005年中国印刷企业百强名单中,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比例达到了60%。这说明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以其先进的管理,精良的工艺仍获得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创造出了更多的产值。
外商投资印刷业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国投资者进入我国印刷业,不仅受到印刷行业的法律法规约束,还因其投资主体的特殊身份而受到相应的限制。但是,我国印相框刷工艺总体落后的现状又使得引进外资来提高技术水平、促进经营管理的完善成为必然的选择。本文拟就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1.设立类型
⑴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
外国投资者从事此种印刷,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有限公司,且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⑵从事包装装潢印刷
以上三种企业类型均可设立。
2.设立程序
⑴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或商务部门申请或核准(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核准);
⑶报送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核准);
⑷持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⑹向国家及地方税务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公安局、开户行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的登记申领手续。
3.设立程序的变化
以上设立程序中有三点与《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有所不同:
⑴核准的部门发生了变化
①由出版总署审批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据是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文 件 国 发〔2 0 0 4 〕16 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②由外经贸部门审批改为发展改革部由于塑料需要高温门和外经贸或商务部门共同核准。根据2004年10月9日施行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报送外经贸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准外,还需要首先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经贸部门或商务部门核准的是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是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即原来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拟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核准时的投资额度的法规变化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中的投资涂饰材料额度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核准。但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扩大,鼓励清洁机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5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且只能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核准权不得再行下放。国家出版总署对此问题的答复是,仍执行3000万美元的核准权限标准。
⑶取消特种行业许可证
国发[2002]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审批项目的决定》包含了公安部取消的3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包括第12项“设立印刷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和第33项“个人从事印刷活动特种行业许可”。
4.变更程序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变更包括 注册地址、投资者名称、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期限、法 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变更。
以在上海市进行外商投资印刷企
业名称变更为例,列出要办理的事项如下:
⑴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⑵报送上海市出版局核准;
⑶报送上海市外资委核准;
⑷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提高了产品的耐环境性和丈量真实性
⑸向上海市国家及地方税务局、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公安局、开户行等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5.分支机构
公司经营过程中,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常需要在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增设经营场所,而又不想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因为其设立程序(如前所述)着实繁琐。此种情况下,对于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来说,应该怎么样进行操 作,可不可以仅进行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另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企业法人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也可以按设立分支机构办理。
由此我们知道,对于未采取公司形式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来说,若要在其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域内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则可以按设立经营场所办理。
但是,《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因此,如果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需要在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增设经营场所,就不能按设立经营场所登记,而必须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那么,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可不可以按分公司进行登记呢?《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至此,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在公司住所之外的地方增设经营场所,既不能按设立经营场所登记,又不能按分公司登记,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这种规定无疑给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经营带来诸多不便和阻碍,不利于我国印刷业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这一点,深圳市工商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工业区或保税区内租用相邻厂房办理新增经营场所登记,不再要求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虽然此规定有严格的适用限定条件,但毕竟可视为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开了方便之门。但鉴于印刷行业的特殊性,此条规定对于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是否适用仍没有定论。
二、进口设备的免税
1.投资总额内新设备的进口
我们知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相关规定,印刷业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而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0月1日(指进口报关日)起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范围已经排除了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因此,对于自2002年10月1日(指进口报关日)起进口的印刷设备一律照章纳税。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在针对此种情况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印刷设备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一是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二是在2002年10月1日之前申请增资并得到批准的增资额内进调度电话口的自用设备。
2.投资总额以外新设备的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国 发1 9 9 7 〕3 7 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五类企业的资金来源应是其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因此,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在其投资总额以外进口新设备,仍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的优惠。※
信息来源:印刷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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